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宁波工研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2-03-30
为拓展我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切实做好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科专业
工学, (一级学科),含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材料加工工程三个专业
理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工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二、学位级别
博士学位
三、学习年限
学制三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一年毕业。
四、培养目标
外国留学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招生计划
1 、每年12月份所内各科研部门依据专业方向需求,组织所在部门博士生导师填报年度招生计划,报研究生部汇总。
2 、研究生部按照全所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年度招生汇总意见,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3 、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制定和公布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招生。
六、招生报名
(一)申请资格
1、凡身体健康、品德良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中国籍公民,均可直接向宁波材料所,索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申请表》,附件1.1),也可通过因特网,从宁波材料所网页(网址:www.nimte.ac.cn留学生招生栏目)下载《外国留学生申请表》并提出申请报告。
2 、对申请人年龄和学历要求: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须具有中国硕士学位或与中国硕士学位相当的学历。
(二)申请材料
1 、《外国留学生申请表》,在申请表上须贴与护照相同的照片;
2 、个人简历;
3 、最高学位证书公证件;
4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或公证件;
5 、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书面推荐信;
6 、普通护照复印件;
7 、已发表的学术文章目录和摘要;
8 、报考中国博士研究生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个人以往接受高等教育背景,已从事科研工作绩效,本人对科研工作的认识与兴趣,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与科研工作计划,以及个人对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的认识。报告内容不少于2000words)。
以上材料应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后一式2份(含电子版)提交研究生部。
(三)报名时间
年度招生简章公布之日起全年受理外国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
七、招生考核
获得报名资格的外国来华留学生,须参加由研究生部专门组织的入学考核。
(一)考核时间
提交申请材料后的一个月内。
(二)考核内容
1 、宁波材料所研究生部组织导师进行材料审核;
2 、招生导师与申请者进行视频谈话或邮件提问;
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通知申请者来所面试;
4 、通过中国科学院院级交流协议或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所级协议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根据协议规定进行考核。
八、招生录取
对考核合格者,经中科院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由中科院研究生院委托我所研究生部向合格者发放《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及JW202表。
九、入学报到
(一)外国留学生来所后(含往返在北京进行课程学习),需持本人普通护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到庄市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证明,同时到宁波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体检合格者请持本人普通护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原件、《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血液化验单原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来华学习(X)签证,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以上材料的原件及护照尺寸照片10张到宁波材料所报到。
(三)外国留学生报到时须按规定交纳规定的学费(不含全额奖学金获得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前向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外国留学生入学报到后,须持来华学习(X)签证、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外籍人员健康证明书、外籍人员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单位公函、录取通知书、JW201或202表、1张2寸照片、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在入境30天内到宁波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续签手续。
(五)外国留学生报到后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到北京进行3个月的语言课程学习。
(六)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备案。
1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 、事假超过1个月不报到或病假1个月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3 、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
4 、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七)患有以下疾病者,不能来华学习,如来华后一经查出,立即退学回国。
1 、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
2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肺外结核等;
3 、做过胸廓成型术,做过一叶以上肺切除者;
4 、严重的慢性病,如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风湿和类风湿关节炎、溃疡病、肝硬化等;
5 、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等)及高血压病;
6 、急、慢性传染病(如:肝炎、梅毒等);
7 、急、慢性肾炎及严重的泌尿生殖器疾病;
8 、严重贫血、较明显的脾肿大及造血功能障碍等血液病者;
9 、精神病(包括癔病)癫痫病以及有此类史者;
10 、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有失眠、头痛,记忆力减退,不能坚持学习者;
11 、各种癌症及其它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糖尿病、红斑狼疮、无尿症等);
12 、麻风病及其它传染性皮肤病;
13 、身体发育不良或肢体有严重残疾、畸形者;
14 、严重视力障碍(如:高度近视、高度散光、高度远视等)及色盲、耳聋、重听等。
十、在学管理
(一)考勤制度。外国留学生应参加研究生部或研究生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必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严格遵守课程考试考核规定;必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社会实践等,遵守学位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因病请假需持医生证明,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故离所或回国须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备案,回所后须向研究生部销假,由研究生部告知中科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不享受寒暑假,但可以按学年享受探亲假,每次探亲假为30天(不含往返路途)。外国留学生享受探亲假,需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并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备案。
(二)休学规定。因病(需出具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部审批,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备案。休学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休学期满后,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向研究生部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因病回本国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两个月向研究生部出具健康康复证明,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来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不到所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转学与转专业。一般不受理外国留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申请。如因特殊原因需做变更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审核同意,并已落实好相关的学校和专业,经主管所领导同意,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审批。
(四)退学和取消学籍。退学及取消学籍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已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1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1 )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2 )因病休学期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3 )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或擅自离开培养单位两周以上者。
2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2 )导师和事业部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如开题报告二次未通过,阶段报告二次未通过,论文答辩二次未通过,或在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3 )经过指定医院确珍,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4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 )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3 、外国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为进修生或按进修生结业:
1 )课程考试有一门不及格,本人愿意转为进修生者;
2 )论文开题报告二次未通过,本人愿意转为进修生者;
3 )论文阶段报告二次未通过者,本人愿意转为进修生者;
4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人不再申请二次论文答辩,或者二次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
5 )在所学习满一年以上,各项业务考核成绩合格,因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五)奖励与处分。研究生部鼓励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参加中科院研究生院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鼓励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积极申请各类院长冠名奖学金,同时在所内对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对于严重违反学习纪律和所内规定,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研究生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具体的奖励与处分规定,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十一、培养方式
(一)外国留学生留学期间采用两段式培养方式:即来自非汉语国家的留学生,第一学期9—12月份或3-6月份在中科院研究生院集中上课,必修《基础汉语》(4学分)和《中国概况》(2学分)以及英语(1.5学分)等三门课程(母语、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汉语学习结束后,即刻回所参加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二)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所内同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攻读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外国留学生入学第一学期除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完成汉语课程和英语课程学习任务,同时还须完成导师安排的课题调研和文献阅读计划,做好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准备。第二学期完成三门业务课的学习与考核,完成论文开题,以及开展科研实习和实验训练;第三学期至第五学期,主要进行实验数据获取、处理与分析,撰写论文和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科研文章;第六学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
(四)课程设置
必修课程
1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门。
2 、《基础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3 、《中国概况》。
选修课程
英语(母语、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外国留学生可免修),要求达到国内博士研究生同等水平,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
(五)科研工作
1 、文献调研。通过文献调研,基本反映本学科与学位论文选题有关的近期主要研究成果,至少完成2篇完整的文献调研报告。
  2、论文选题。论文选题应根据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实际需要出发,确保论文课题的前瞻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突出论文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研究成果在所学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和应用推广价值。
  3、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外国留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应对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深入的研究分析,用于论文研究的工作量不少于4个学期。撰写的论文要求文字简明扼要,观点鲜明突出,层次清晰明确,论述严谨严格,图表数据规范。
  4、学术活动。在学期间除完成规定的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之外,还须参加2次以上(含2次)的专业学术会议,以及不少于4次的Seminar报告活动。
  5、成果要求。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在SCI影响因子3.0以上的国际期刊上公开发表(含已接收)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性研究论文1篇;或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含已接收)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性研究论文,且其中至少1篇应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或以第一作者在SCI或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1篇相应的论文和申请相应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取得与发表论文同等效益的科技成果。导师排名不计。
论文撰写与答辩可用汉语或英语,用英语撰写的论文需提供一份详细的中文摘要。外国留学生撰写的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十二、毕业
外国留学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中科院研究生院毕业证书。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经导师和事业部推荐,所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十三、学位授予
经宁波材料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须提交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申请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宁波材料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中科院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两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研究生部将拟授学位外国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存档。毕业并获得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可与国内研究生一起参加宁波材料所或中科院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学位授予仪式。
十四、相关费用
(一)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可直接向宁波材料所研究生部索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也可从从宁波材料所网页(网址:www.nimte.ac.cn留学生招生栏目)下载该表并提出申请。凡是未获中科院研究生院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可自然延伸为材料所留学生奖学金申请依据。
1 、全额奖学金:在学期间的全部学费、提供住宿(含在北京上课期间的住宿费)、每月生活补贴1200—2500元(人民币)。
2 、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两项(学费或住宿费)。其中每月生活补贴参照中科院研究生院留学生全额奖学金标准,由导师课题组视其工作、学习进展弹性发放。
3 、材料所奖学金:凡是未获得中科院研究生院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含部分奖学金者),由研究生部参照中科院研究生院奖学金标准,并经导师审核,主管所领导批准,享受材料所留学生奖学金。入学后免收学费和住宿费;每月生活补贴参照中科院研究生院留学生全额奖学金标准,由导师课题组视其工作、学习进展弹性发放。
(二)报名费:外国留学生在提交留学申请的同时,以邮寄方式向中科院研究生院缴纳报名费人民币600元或美元70元(也可用其他外币折合人民币)。留学申请未能通过者均不返还报名费。
在中国境外的申请者,须将报名费通过个人支票或汇票或旅行支票随本人申请表寄至中科院研究生院;在中国境内的申请者,须将报名费(人民币)汇至以下银行帐户。
户 名: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帐 号: 0200004909008804791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永定路分理处。
(三)其它费用
1 、来所参加面试的交通费、伙食费及体检费,以及入学后的意外伤害险、医疗费、伙食费、教材费等由本人自理。
2 、来所参加面试,由研究生部帮助办理面试期间在所内研究生公寓的免费入住事宜。
3 、从宁波到北京上课的往返路费,由研究生部按照火车硬卧标准报销相应的车费(乘坐飞机者可按照火车硬卧标准折算报销)。
4 、在北京学习期间,其生活补贴照常发放,课程学习和公寓入住费用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
5 、在所学习期间,由研究生部免费安排入住研究生公寓,水电费自理。
6 、平时过节费的发放(不含在北京学习期间),由研究生部参照其他研究生标准直接发放。
7 、涉及培养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参观旅游、探假,以及本人申请非研究生公寓入住等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十五、职能部门
研究生部为留学生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所长的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 、组织制定年度招收外国留学生计划;
2 、编制年度招生专业目录,组织留学生招生导师的遴选,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备案;
3 、编制和公布年度招生宣传信息,实施招生宣传;
4 、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5 、组织外国留学生入学考核,确定考核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并将录取名单报送中科院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6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符合所情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十六、其他事宜
(一)留学生在华期间变更住址,首先要在24小时内到入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同时持护照和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到留学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续。如有留学生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来华探亲,留学生需要向研究生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留学生本人申请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相关的文件(护照复印件、结婚证书公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件)。
(二)外国留学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可在我国和他国完成,但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所进行,并且在我所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外国留学生如申请在他国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国际合作处备案。
(三)外国留学生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中科院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学习证明由研究生部印制。
本细则经主管所领导审核,同意以研究生部名义发布试行。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
                            研究生部
                           2012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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